案例一: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建宁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案
2024年6月6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建宁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6辆、罚款1439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8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车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车行内有待售的6辆电瓶车与随车附带的《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越来越好的吸引顾客来购买,擅自在上述6台电瓶车后轮处增加包围并更换了长坐垫,同时加装后货架并在加装的后货架上再加装尾箱,并标价2399块钱每辆的价格(含电池)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截至目前,上述6辆电瓶车还未售出,因此本案无违法来得到的,故此本案货值为14394元人民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建某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排水管案
2024年6月17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某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排水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排水管465根、罚没款7318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PVC-U建筑用排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安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案
2024年8月16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永安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改装的6套鞍座、后轮上方的挡泥板、罚款8242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拆除上述6辆电瓶车违法改装配件,恢复出厂原样,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明市沙县区某中心学校(小学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7月22日,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某中心学校(小学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陈醋8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开办的食堂做监督检查,在该食堂灶台及储物间内发现8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陈醋。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从超市购入12瓶“海天陈醋”,每瓶进货单价6.5元,进货总价计78元。该批陈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保质期为24个月。检查当日,在灶台上发现1瓶开封后的超过保质期海天陈醋,另外7瓶超过保质期海天陈醋放在该食堂的储物间内。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陈醋生产加工荔枝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明市三元区某幼儿园经营霉变生虫食品(面干)案
2024年4月28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三明市三元区某幼儿园经营霉变生虫食品(面干)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霉变、生虫食品(面干)9公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8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三明市三元区某幼儿园开办的食堂进行开学初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园贮藏室内有霉变、生虫的面干存放,并且厨房的角落处发现蚂蚁窝和蚂蚁聚集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霉变、生虫的食品(面干)进行扣押。经查,上述没收的9公斤的面干是执法人员发现面干霉变、生虫后混装在一袋中的,其中2公斤面干是2023年7月份进货的,当时准备开办暑期班使用的,因暑期班未开办成,所以2公斤面干才存放至秋季开学。幼儿园例行检查时食堂食品操作人员发现面干已霉变、生虫,其准备下班后将面干带回家喂鸡;另外7公斤是2023年9月份进货的,是由某粮油店供货的。这两批面干重量合计9公斤,货值59.13元。
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食品(面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明溪县某豆腐加工坊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明溪县某豆腐加工坊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过期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18.45公斤、罚没15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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